《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贴(奖)。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探索科技专项资金转基金使用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风险补偿代偿决策机制及专项资金管理体系,逐步扩大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应用范围。市、县区要创造条件设立天使、创投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二)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优化整合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将市级科技计划划分为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政策引导四大类,实行分类管理,避免交叉重复。加快建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适时纳入省科技计划“一张网”系统管理与运行。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统一的指南发布、评审评估、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动态调整、终止结题、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对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负责运行与管理。探索管办分离的管理机制,培育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和过程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四)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五)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六)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市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八)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九)优化项目经费和审计管理。加快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简化拨付程序,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改进项目资金留用方式,市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化项目财务审计规程,参照省级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和工作要求,验收(结题)时需要审计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经备案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结题)财务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市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
(十)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推动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且要遵循各级联动原则,避免同一年度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项目的干扰;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作数量限制规定。
(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十二)扩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自主权。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按照省级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扩大科研项目基本建设自主权,将高校院所基建项目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范围,依托政务服务网实施“一门受理、分送相关、限时办结、一窗发证”的并联审批机制。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市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由市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十三)支持重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中船重工第七一六研究所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海洋、电子信息等方面发挥自身科技、人才、创新优势,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推进江苏中科院能源动力研究中心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构建充分体现科研人才智力价值、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激励机制。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组建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支持淮海工学院根据连云港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优化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教育改革,全力创建江苏海洋大学。
二、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十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在省财政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认定的研发型企业,根据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对研发型企业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同时给予奖补。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共建各类研发机构,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和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实施引领产业发展的重点科技专项。聚焦我市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智能装备、临港石化、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突出前瞻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布局,对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和对我市产业结构可能造成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进行扶持,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国际竞争力强的前瞻性新兴产业。每年组织实施30项以上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给予稳定的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5%奖补。
(十六)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科技创新。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三年内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00万元;对省级评估优秀的现代农业科技园奖励50万元。支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及便利店建设,鼓励科技特派员围绕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开展技术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后补助形式给予补助。
(十七)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建设。聚焦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对创建和已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争取省级建设经费支持的同时,市、县区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开展预研建设;批准立项后,市、县区再按一定比例给予必要配套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加强技术创新联盟、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在启动建设阶段给予重点支持;获批省级以上资质的,按照省级首期资助和绩效奖补额度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十八)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市、县区要大力招引名校、大院大所和高端研发团队,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运行绩效良好的给予绩效补助滚动支持。支持有条件的研发机构和平台加盟省产业研究院,对创建省产业研究院研究所、联合创新中心的单位,按照省产业研究院建设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在连云港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连云港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中心,对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市、县区给予一定财政后补助支持。支持县区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产业孵化链,对获得省级孵化链条试点建设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建设连云港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按照遵循规律、聚焦重点、目标导向原则,完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推进市内科研仪器富集的资源管理单位建设开放实验室,完善开放运行制度,纳入省、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进行线上线下服务。事业单位性质的资源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市资源管理单位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奖励的资源管理单位,市、县区财政给予配套奖励。对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结合省财政补贴,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其支出成本。
(二十)大力支持院士团队在我市建立院士工作站。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及重点民生领域的创新需求,支持两院院士在我市企业、园区、高校院所等设立工作站,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研究生培养等,市级科技计划给予经费支持。对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业绩突出、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奖励的,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创新发展。在全市园区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科技创新发展指标权重。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评排名较历史最好位次实现进位的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园区服务能力建设支出。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二)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省、市奖补资金联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境)外专利按上年度县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给予补贴,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对在市内新注册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连知贷”纳入“连云港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体系。
(二十三)加大政府科技投入。2019—2021年市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科技预算,保障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阶段重大事项支出。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科技专项资金,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
三、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二十四)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要求,谋划思路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揽全局的力度,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五)建立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奖励给予1:2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0.5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单位(人员),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0.5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奖项目开展后续研发、成果转化的,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六)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级重点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二十七)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县区可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十八)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市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二十九)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市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在平台上共享。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市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涉及市级及以下配套与奖补资金,除有特殊要求的,按现行资金管理职责与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出台后六个月内,市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按照省市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操作办法,并建立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完成配套政策措施制定或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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