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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政策来源 泰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项目条口 工信
  • 政策级别 市级
  • 区       域 泰州
  •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07日
  • 官方网址 查看
  • 政策文本
  • 各市(区)工信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

    现将《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日


    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生产、研制、管理、商品模式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规模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


    二、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生产、科研、营销专注核心业务,致力于提高自身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高质量、附加值高的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具有精细化的流程体系,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明显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出新的增长点,并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认定范围

    专精特新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属于江苏省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我市“1+5+1”现代产业体系优势产业;重点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涌现出的新企业。


    四、申报条件

    (一)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时间两年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4、企业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企业的其他要求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或利税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2、企业主导产品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2.5%以上;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近2年内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

    5、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导向;

    6、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已投入批量生产,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矛;

    8、市场前景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申报材料要求

    1、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实物照片;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市场占有率证明:①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证明②主流媒体报道③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

    6、产品采用相关发明专利技术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7、产品采用相关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它材料:可提供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获奖文件复印件。


    六、认定程序

    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一)企业按条件申报,各市(区)工信局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各市(区)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组织评审、公示后,予以认定。


    七、扶持与管理

    (一)优先推荐“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优先支持“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三)在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和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为“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动态。

    (五)对“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泰州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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