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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来源 淮安市财政局
  • 项目条口 财政
  • 政策级别 市级
  • 区       域 淮安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7日
  • 官方网址 查看
  • 政策文本
  • 淮  财  规〔2019〕 2 号

    淮工信综合〔2019〕103号

    各县区财政局、工信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市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三新一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淮安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5日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加快推进“三新一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在不违反上级财政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项目政策“谁出台、谁负责”、项目资金“谁用钱、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绩效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2、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非认定类项目的专项审计。

    3、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验收、资金核算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产业高端化。重点支持“三新一特”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

    (二)投入高质量。重点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新招引“三新一特”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等。

    (三)企业高成长。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等。

    (四)创新高水平。重点支持重大技术和重大质量攻关、质量品牌标准建设、示范创建和技术创新等。

    (五)融合高起点。重点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军民融合创新发展、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等。

    (六)绿色高要求。重点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与工业和信息产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一般分为认定类和非认定类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违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均可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县区(园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工信部门主要对项目申报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联合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的项目分条线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淮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无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认定类项目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要求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并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失信企业(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情况的需要,可分条线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第十五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审计、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核查审计结果,提出拟补助项目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机构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和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不得擅自改变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全额予以追回,取消次年起两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安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8号 淮经信综合〔2018〕1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淮财规〔2019〕2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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