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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政策来源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 项目条口 科技
  • 政策级别 市级
  • 区       域 徐州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9日
  • 官方网址 查看
  • 政策文本
  •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8 〕152 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8 〕54 号)要求,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徐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技术局       徐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徐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苏政发〔2018〕73 号,苏财教〔2018〕152 号,徐政发〔2018〕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5:5比例分担,主要用于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以下简称技术经纪人)、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 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请,经在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交易。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须经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成交额。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负责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审核,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备案的审核和管理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市备案,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在徐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年度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 万元。


    第三章    技术吸纳方

    第十条 技术吸纳方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徐州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鼓励引进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及优先与本地技术转移输出方开展合作。市财政对成功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5%给予技术吸纳方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 万元。


    第四章 技术经纪人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人是指经市登记,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在徐开展专业技术交易服务。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 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中试基地

    第十四条 围绕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集成电路与ITC、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通过升级、自建、协同合作等方式,每年建设1-2家专业中试基地,开展样品生产、技术鉴定等服务。中试基地建成运行后,经评审认定,市财政按照建设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建立完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经评审认定,当年市财政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第七章    技术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中心是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徐州建设的分中心,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并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的分中心,包括专业分中心与行业分中心,市财政每年给予分中心不高于1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政策与技术经纪人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商技术经纪人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上半年发布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上年度奖补兑现工作。

    第十九条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等应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按照政策兑现有效申请总数的20%比例,进行材料抽检。对材料不规范、不标准的,要求重新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应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对各县(市、区)按因素法予以补助。分配因素主要有:地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总额、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市比重的增长率、地方技术交易额占全市比重的增长率、地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及参与全市技术产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本辖区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补办法,联合市奖补资金,及时向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发放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奖补,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奖补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拨款方式。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投入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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