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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中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来源 扬中市人民政府
  • 项目条口 科技
  • 政策级别 区县级
  • 区       域 镇江
  •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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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本
  • 政策原文
  • 扬政办发〔2019〕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扬中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扬中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及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金融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原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并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对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进行研究的研发类项目,和对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及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和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各类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试制、新工艺应用、新技术推广等基础研发,支持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

    第七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苏科贷”“科保贷”等政策性融资服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包括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及组织管理费用三类。

    (一)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1.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的研发类项目和成果转化类项目;

    2.科技三项费用专项中的新工艺应用、新技术推广,农业、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后补助包括:

    1.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中的新产品试制补助;

    2.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绩效评价奖励和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奖励;

    3.产学研合作专项中对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费用的补助;

    4.科技金融专项中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企业贷款后产生风险而发生的贷款损失以及创投、风投引导扶持项目;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给予贷款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担保费补贴。

    (三)组织管理包括:

    1.各类专项组织与评审费用;

    2.科技宣传与科技活动组织费用;

    3.企业科技管理队伍培育费用。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后补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审核后,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补助。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以总额不超过当年各类科技经费总额5%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指南发布、组织申报、镇(街、区)或相关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受理和形式审查、专家咨询评审、会商、网上公示等程序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围绕扬中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扬中市年度科技计划,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与财政局会商后,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申报,经由镇(街、区)、相关部门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客观地提出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任务、考核指标,并根据项目需求,如实编制经费预算,需测算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应控制在当年发布各类科技计划指南文件要求的比例内。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集中统一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除医疗卫生类,正在实施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相同或相近内容曾得到本市及以上科技计划资助的,不得再重复申报;近三年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撤销项目、项目验收不及时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组评分离”原则组织开展项目专家咨询评审,坚持回避和保密制度。专家咨询主要以会议形式,必要时采取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社发类项目以管理专家为主)。技术专家由市科技局按照规则负责抽选,财务专家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则负责抽选。科技计划项目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不含农业项目)的技术专家从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数据库选取;农业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专家在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数据库选取。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咨询结果进行综合审核,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拟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建议,经与财政局会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拟立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文件。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完成在研项目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承担单位重组、撤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效果管理评价制度。实施期两年(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期两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局绩效评价年度计划,对部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方式分验收、总结、主动终止和强制终止,相关要求如下:

    (一)验收。项目研发任务基本完成,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知识产权和经济产出指标完成率均达到合同约定的80%(含80%),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验收结题。

    (二)总结。项目的研发任务基本完成,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经费投入达到合同约定的80%或者知识产权和经济产出指标完成率均达到合同约定的60%,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总结结题。总结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主动终止。由于项目的研发任务难以完成,项目继续研究已无必要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项目虽然基本完成研发任务和主要创新指标,但经费投入低于合同约定的80%且知识产权或经济产出指标完成率低于60%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主动终止结题,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专项审计报告或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经费决算报告),经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上报市科技局。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强制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名存实亡、因客观原因(如账户被法院查封等)无法开展审计,或项目实施期满两年不主动开展结题等,由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强制终止申请。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列入科技计划信用失信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经抽查、复核等发现结题材料造假的,撤销原验收或者总结结论,按强制终止结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关键技术攻关与知识产权形成、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效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任务和指标达到验收要求的,应当申请验收结题。验收结题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审核、验收组织和证书办理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审查,报市科技局审核。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项目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重要指标调整或者重大事项变更证明材料;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或者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工业类30万元及以上、农业和社会事业类15万元及以上项目);

    (五)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办理同意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议验收。市拨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应当进行会议验收。会议验收应当组建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等组成;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会答辩。

    (二)书面验收。市拨经费不足10万元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选择函审验收或者书面审核验收的方式。申请书面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过整改后,六个月内可以再申请验收一次,仍然未能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总结结题申请,经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审查,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经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由所在镇(街、区)、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强制终止申请,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镇(街、区)、相关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一年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10万元(含)以上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先拨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7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预算将经费及时足额核拨给项目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对项目财政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内部核算,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按合同要求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中止时,市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结余经费根据结题方式的不同参照省、镇江市及我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结题,并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专家咨询、项目立项、验收及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各镇(街、区)、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公正评价,形成信用记录,并据此进行扬中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镇(街、区)、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申报、验收与监督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动态跟踪,对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相关部门或个人(含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立项、实施或者验收阶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项目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镇(街、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项目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技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估评审的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利用评估评审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市科技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相关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操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扬中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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