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江都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江都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江都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江都区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扬江发〔2019〕10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江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1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每年度区级财政安排9000万元,实施限额使用。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申报材料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提出分配计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资金支出情况、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及预算管理,对资金的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抽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扶持智能制造、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创新发展、实施无形资产战略、鼓励产业数字化发展、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特色发展等方面进行奖励扶持。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
一、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工业企业综合十强奖励。
对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和工业入库税收(权重各占50%)综合排名全区前10且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两项指标当年正增长的企业,奖励工业十强企业奖牌一块,并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奖励。全区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小巨人”增幅奖励。
1、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3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50克)一块。
2、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4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50克)一块。
3、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50克)一块。
4、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50克)一块。
5、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3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50克)一块。
所有金牌不重复奖励。全区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三)培育骨干企业奖励。
1、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0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2、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7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
3、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5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
4、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4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3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6、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2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0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8、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
对三年内(不含考核年度)退出后恢复进档的不予奖励。对同时满足第(一)项与(三)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负责人。全区奖励不超过260万元。
(四)新进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对当年由规下转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3万元。三年内(不含重新进入年)退出规上后又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同时享受其它进档奖奖励。全区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 鼓励先进制造业投入
对此条款按《江都区促进招商引资六条政策》扬江委〔2018〕30号文件执行:外来投资企业或现有企业新投项目,购买国家鼓励类设备的,设备投资达10亿元(或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由牵头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10%给予奖励;达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比例奖励。奖励按企业投资进度分期发放。完成设备投资进度100%,发放50%奖励;项目投产达税后,再发放50%奖励。对企业实施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单台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
设备补助不可重复申领。全区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 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节能降耗
对企业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设备能效2级以上的机电设备淘汰更新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第三方审核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清洁生产、进入省级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获得市级以上“能效领跑者”或“水效领跑者”称号、市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通过验收审核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或5万元的奖励。 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60万元。
2、绿色制造
对企业实施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循环经济项目、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经第三方审核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经第三方评价机构(符合工信部资质要求)评定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通过工信部绿色制造认定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70万元。
3、节能环保
对进入国家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企业实施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经第三方审核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7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 鼓励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当年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在两年内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每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个产品只奖励一次,销售名称与鉴定产品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每个企业最多奖励30万元;对通过系统申报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复评等次为“优秀”、“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奖励;当年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产品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增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对2018年以来首次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44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获得批准设立的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含研究生工作站),国家级奖励不超过4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10万元(研究生工作站奖励不超过5万元)、市级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获批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引培本科学历100人以上科创企业奖励10万元。对经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且支付的研发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费用10%予以补助,最高为50万元。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21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奖励执行《2019-2020年江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扬江办〔2019〕49号)。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256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五、 实施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1、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扬州市市长质量奖、江都区区长质量奖、江都区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批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CNAS认证17025”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标准计量提升
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企业当年消化吸收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个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确认、计量合格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计量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创成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每主持或参与制(修)订一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并正式发布,(第1-3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参与(第4名后)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对当年参与全国性团体标准、区域性团体标准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每个企业不得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和服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每件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马德里国际注册或单一国家涉外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对创成江苏省、扬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不高于0.8万元、0.1万元资助,单件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费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费。对企事业单位引进、转让的发明专利,经专利管理部门备案,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PCT申请)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每件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从第10年开始,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已参加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含转让)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和3万元的支持;对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5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20%);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博览会金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奖励5万元。提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对经认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优秀服务机构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的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当年新增1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元,对连续两年发明专利授权出现负增长的,取消下一年度在我区的备案资格。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7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 鼓励产业数字化发展
1、对注册落户江都的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等数字经济企业(需在我区开展实质性研发、生产)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当年服务本地企业形成开票销售(若在8月份以后注册的企业可以在次年申请)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不超过8%给予奖励;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落户我区的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在我区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机器换人、数字车间(工厂)建设等项目的给予奖励,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额不超过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一年新增实施项目(单个项目不低100万元)5个以上的服务商给予20万元奖励,10个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享受过一事一议和落户企业奖补政策的不重复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的项目,当年完成智能设备投入(硬件和软件集成系统)达到100万元的,补助30%,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通过技改劵、创新劵,依据智能化改造效果予以补助不超过3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3、加快智能机器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机器人产品,立项后按计划进度进行,经用户试用,并通过工信部门参加的产品鉴定,按照研发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4、对当年认定为省智能工厂、省示范智能车间、市示范智能车间、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5、对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重点培育且通过中国信通院可行性论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补,对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企业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按照不超过获得扬州市奖励标准的50%进行配套奖补。
以上奖励与其他条款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本条第1项区科学技术局,第2-5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当年每获得一个由行政机关授予的信息化方面(包括两化融合、三网融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息化、电子商务、工业设计、重大信息化、信息消费应用等)示范和试点(试验)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市级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万元、3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首席信息官,分别给予信息官所在的企业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奖励(由企业奖励给信息官个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 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首次经省认定(评估)的软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元。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80万元。
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开票销售首超5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对本年度开票销售首度达到500万元(含) -1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本年度开票销售首度达到1000万元(含) -2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5万元的奖励。
对本年度开票销售首度达到2000万元 (含)以上,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3、对于企业当年新认定并形成实际销售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其中非软件企业需填报当年软件企业年报,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金慧奖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通过信息技术行业相关资质认证(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CMMI三级及以上、ISO27001、ITSS三级及以上等)或资质升级的,按照资质认证或升级费用的30%给予企业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奖励与其他条款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 鼓励特色发展
1、对当年获得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一个企业可同时享受两种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小企业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省级高端装备、新型电力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示范基地、特色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此项全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文件中所述:先进制造业是相对于传统制造业而言,指制造业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即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生产,取得很好经济收益和市场效果的制造业总称。
智能制造是一种由智能机器和人类专家共同组成的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它在制造过程中能进行智能活动,诸如分析、推理、判断、构思和决策等。通过人与智能机器的合作共事,去扩大、延伸和部分地取代人类专家在制造过程中的脑力劳动。它把制造自动化的概念更新,扩展到柔性化、智能化和高度集成化。
智能制造装备是指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控制功能的制造装备,它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集成和深度融合。重点推进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关键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及通用部件,智能专用装备的发展,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精密化、绿色化,带动工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第十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江都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工信局提出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本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申请表
2、项目申报主体具体材料
3、区级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其他证明材料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区财政局每年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同时在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门户网站发布,各类别项目申报材料以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对需要中介机构审查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各自安排,并根据审查(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送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提交的项目审核意见,结合年初专项资金预算,会商形成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应加强专项资金动态管理,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资金效益与绩效目标偏差,定期将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情况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资金的安全使用。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单位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项目资金涉及乡镇管理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实施就地就近监管县乡联动工作的通知》(苏财基层[2014]6号)执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扬江政办发[2013]217号)执行,对专项资金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年初绩效目标和最终评价结果送区财政局。重大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绩效再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资金拨付,责令整改。区财政局和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取消其以后3年申报资格。对违纪违法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市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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