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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政策来源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项目条口 工信
  • 政策级别 区县级
  • 区       域 无锡
  • 发布时间 2019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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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本
  • 政策原文
  • 澄财工贸〔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装备升级和智能制造,根据《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2月15日

    附件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以装备升级、智能制造和两化融合等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转型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产业强市建设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澄委发〔2018〕17号)、《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6〕24号)和《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与执行管理的意见》(澄委办〔2017〕98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设立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奖励或补助。同一企业的各类补助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力的贡献。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产业强市”发展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社会投资的放大效应,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委商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对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经信委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三类项目:

    1.我市导向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及集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高档纺织和服装、生物医药及器械等八大重点领域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装备补助项目”),具体领域范围由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2.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示范智能车间等授牌且未获上级专项奖补的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制造项目”)。

    3.江阴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上云、业务应用上云、平台系统上云、数据协同创新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上云项目”)。


    第六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靖江园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

    装备补助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存量企业或存量企业法人投资占股50%(含)以上的新注册公司。企业上云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江阴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装备补助项目。申报项目须为存量项目完工投产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完成到位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税价,下同),申报设备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购置并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的生产设备(含自制设备、非淘汰二手设备和以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方式购置的设备,不含办公、电梯、汽车、铲车、叉车等生活生产配套设施设备)。

    2.智能制造项目。申报智能制造示范试点、智能车间奖励的项目须获得上级文件认定。

    3.企业上云项目。企业上云项目当年投资20万元以上。

    企业可同时申报三类项目,但项目应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投资额及发票。申报项目的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发票要求等,具体见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支持标准

    扶持额度按照经审计的项目上年度投资额(不含税价,下同)予以分类分档计算,未安装调试到位的设备不予补助。

    1.装备补助项目。

    ——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智能化水平进行分档补助,最高按照当年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资金最高80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最高800万元。

    ——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最高按照当年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资金最高60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最高600万元。

    2.智能制造项目。对当年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经信委示范智能车间等授牌,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上云项目。最高按项目当年技术、设备及服务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及时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投资认定、申报材料、申报日期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于每年年初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开始组织上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扶持项目通过“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核查。

    第十三条  领域界定

    市经信委组织邀请镇(街道)、开放园区经发局负责人或有关行业专家对装备补助项目是否属于八大重点领域进行界定。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的装备智能化、管理信息化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分档(智能化改造项目评审办法由市经信委另行制订),并对项目所涉设备投资明细的相关性予以确认。经专家评审不符合智能化改造标准的,按照一般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予以支持。评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

    对通过审查和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视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和技术的发票、付款凭证、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实物与发票的相符性,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批文的相符性等。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领域界定、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类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

    对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委申诉,市经信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委将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经信委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市经信委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年修订)、《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市经信委负责对享受资金扶持的项目设备进行监管(监管期三年),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监管期内企业转卖或转移设备的应及时向市经信委备案,并返还其享受的扶持资金。检查情况纳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并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澄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政策调整

    本市产业强市扶持政策如有调整,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以新的文件为准。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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