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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政策来源 句容市科学技术局
  • 项目条口 科技
  • 政策级别 区县级
  • 区       域 镇江
  •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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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本
  •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订了《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句容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8日

    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提高科研项目绩效,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经费管理等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句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设立并资助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相关科技活动,围绕句容市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生态体系建设、开放协同创新发展等方面,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分为引导项目和后补助项目。

    引导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从事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前期即获得立项和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句容市财政局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资金,用于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各类项目实施。

    第四条  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点。面向句容市创新发展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三)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科研实施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立足原始创新,采取财政无偿拨款投入的方式予以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科研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更多地运用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和项目法人制度,执行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痕迹管理和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立项信息、验收结果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句容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点资助项目,不足30万元的为一般资助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句容市科技计划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项目评估评审(验收)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制订项目管理规定和评价机制,发布申报指南,在年度预算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执行;

    (三)负责项目的日常跟踪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四)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

    (六)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等对象进行信用管理;

    (七)审查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指标、申请项目结题;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

    (三)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等;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履行项目廉政承诺;

    (五)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科技报告、资产等管理工作,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六)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要求负责撰写、提供科技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验收)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纪律;

    (二)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验收)或者咨询意见;

    (三)严格保守评审(验收)所涉及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管理包括项目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与初审、专家咨询、审定公示、立项下达和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省、镇江市及句容市产业和科技政策,围绕句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句容市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方案,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经讨论研究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科学、客观的提出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任务、考核指标,并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如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经申报单位所属各镇(街道)、管委会及主管单位形式审查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由市科技局各职能科室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就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项目按照规定期限受理,原则实行网上申报。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重点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项目第一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员工,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同一类别项目限报一个;有同类别句容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新项目;近三年存在应结未结、暂缓暂停、终止、撤销项目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局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咨询活动,专家咨询的建议方案、专家遴选、过程监督等事项按照“组评分离”原则进行,专家咨询活动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专家评审咨询的主要方式为网络咨询或者会议咨询,必要时可采取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咨询活动成立咨询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参加咨询的专家从句容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专家数据库中产生。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专家评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列支项目评审费用。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咨询结果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拟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建议,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拟立项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支持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应当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以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等为依据,明确项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及资金预算,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核对确认。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廉政承诺。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后,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事后补助类项目及奖励补贴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市科技局进行受理评审,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包括执行情况统计与中期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指标调整、执行异常处理和整改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施周期在2年及以下且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科技局一般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在2年以上或市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科技局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表报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者发生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预计项目研发任务能基本完成,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创新指标或者经济指标预期达不到合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一次指标调整申请,经分管业务科室审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因发生重大事项需要撤销、调整合同内容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一)撤销。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前,因不可预见因素而不能执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整合同内容。在项目实施期内,因市场变化或技术路线变更、实施主体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需要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联合发文予以撤销;发生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经费使用违反规定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整改结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科技局;整改不到位的,按终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当标注“句容市科技计划资助”(标准英文翻译:SupportedbyJurongScience&TechnologyProgram)以及项目编号(标准英文翻译:GrantNo.)。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方式分验收、总结和终止,结题要求如下:

    (一)验收。项目研发内容完成,主要创新标达合同约定的要求,知识产权指标和经济指标均达到合同约定的80%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验收结题。

    (二)总结。项目研发内容基本完成,主要创新指标达合同约定的要求,经费投入达到合同约定的80%及以上或知识产权和经济产出指标均达到合同约定的60%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总结结题。

    (三)终止。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强制终止。

    主动终止。由于项目的研发任务难以完成或项目继续研究已无必要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项目虽然基本完成了研发内容和主要创新指标,但经费投入低于合同约定的80%且知识产权或经济产出指标完成率低于60%,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主动终止结题。

    强制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名存实亡或客观原因(如账户被法院查封等)无法开展审计的,或项目实施期满后2年不主动开展结题等,由科技局核实后强制终止。

    经抽查、复核等发现结题材料有造假的,撤销原验收或者总结结论,按强制终止结题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关键技术的攻关与知识产权的形成、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效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申请通过“句容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同步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任务和指标达到验收要求的,应当申请验收结题。验收结题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审核、验收组织和证书办理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分管业务科室审查,报市科技局审核。验收申请一般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重要指标调整或者重大事项变更证明材料;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报告;

    (五)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者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办理同意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议验收。会议验收分为专项验收、集中验收。专项验收指由专家组对单一项目听取、质询执行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集中验收指由专家组根据验收材料,对多个项目集中进行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安排现场考察。市拨经费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财务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市拨经费20万元(含)以上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财务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会答辩。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专家验收评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列支项目管理费用。

    (二)函审验收。市拨经费不足10万元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选择函审验收的方式。函审验收专家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或财务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技术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申请函审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过整改后,可以再申请验收一次,仍然未能通过验收的,按总结方式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结题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任务指标达到总结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总结结题申请,经分管业务科室审查,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总结结题应参照验收结题的要求提供结题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主动终止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业务科室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核;强制终止结题由分管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报科技局审核。项目终止结题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或总结结题证书由科技局负责编号、登记、盖章。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在研项目进行清理和结转,尚未正式办理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或者终止手续的项目均应当纳入结转项目范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拨付,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财政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内部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经费支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经费审计,并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七章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后补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围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孵化器、载体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市级以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及验收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十九条  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的资助,由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发布征集公告或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验收或绩效考核、公示,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后补助项目经费。

    第八章  监督责任

    第五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形成信用记录,并据此进行句容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督查,业务科室负责分管项目的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督查中发现项目实施严重滞后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立项、实施或者验收阶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项目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估评审的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存在泄密、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项目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技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管理人员和科室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无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市级科技计划,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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