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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经发局),市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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