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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的通知

  • 政策来源 南京市商务局
  • 项目条口 商务
  • 政策级别 市级
  • 区       域 南京
  •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 申报时间 2024-10-23 至 2024-11-8
  • 官方网址 查看
  • 政策文本
  • 宁商流通〔2024〕361号

    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根据《关于促进首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商流通〔2022〕350号)文件要求,现就促进首店经济发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南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二、支持对象

    (一)引入品牌首店奖励

    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商业载体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高品质酒店、园区等)给予奖励。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江苏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申报主体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1)对照《品牌首店、旗舰店说明》(附件9),商业载体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南京设立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和旗舰店,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

    (2)商业品牌首店开设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引入的品牌门店需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南京依法纳税,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

    (二)品牌首店运营企业奖励

    对在南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主体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1)对照《品牌首店、旗舰店说明》(附件9),知名品牌在南京设立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和旗舰店,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

    (2)商业品牌首店开设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稳定,业绩良好;

    (3)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纳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三)首秀首发活动奖励

    对在南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举办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根据评价指标计分,对符合条件前10名的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场租、搭建、宣传推广)的30%给予奖励。排名1—5名的最高奖励30万元;6—10名的最高奖励15万元。相关首发、首秀活动在重点商圈、全国和省级示范步行街举办的,在现有奖励基础上增加20%。

    申报主体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1)首发、首秀活动举办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照《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评价指标》(附件10),总分在80分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并按注册区属提交纸质版材料至区级商务部门。

    (二)各区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附《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审核表》(附件4),并签署审核意见。项目申报请示(纸质版2份)和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将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核查。

    (四)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须按要求完整、真实申报。如发现有虚报、冒领、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实,下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将相关企业失信行为报送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1、2.doc 附件3、4.doc 附件5、6、7.doc 附件8.doc 附件9、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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